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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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02:37
司法不公
腾格里沙漠涉及污染环境罪。既然构成涉嫌重大环境污染,就应按照司法程序依法治污。
地方保护
造子孙孽
2012年,央视曾对腾格里违规生产进行过曝光,随后15家企业停产。[3]2014年,腾格里沙漠污染是事件?或是案件?还是地方保护?
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倒是考量当地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司法改革的一个节点。
应启动司法调查
某记者在宁夏中卫市的确发现有一家企业——宁夏某某染化有限公司多年来将污水池建在沙漠中,并已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该企业的老厂区已被永久性关停。中卫市环保局*俞振国称:该企业曾很长时间漫无边际地直接将污水排放到荒漠,直到2004年后才改用了污水池。
“腾格里沙漠腹地现巨型排污池”的*还未水落石出。媒体记者只是调查到了宁夏方面一家已停产的污染企业,相关地区还有没有其他污染企业,这些企业是否已全面停产,都有待全面调查。至于腾格里沙漠内蒙古方面的问题,2014年5月份环保部公布的《第一季度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中的表述是“内蒙古自治区腾格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停用、企业私自排污及污水管网跑冒问题”。看来腾格里沙漠的“私自排污”并非无中生有。
而仅就被确证的问题来说,已经很严重。一是中卫市环保局证实,至少之前的确发生过污水直排沙漠的严重污染行为,二是当地村民称:污染企业这十来年,很少受到行政处罚。中卫市环保局的解释还振振有词:“很少开罚单,因为认为只有搬迁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关停、搬迁企业的权力不在环保部门”。
法律明确赋予环保局勒令污染企业停产的权力,为什么中卫市环保局不动用这项权力,而是放纵企业排污?是不为也,非不能也。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将GDP置于生态环境之上,断了子孙发展的后路。
要治污染,先治渎职
解决地方污染问题,先要打痛那些被畸形政绩观冲昏头脑的地方*,这样环保法律才能刚性运行,污染大户才不会有恃无恐。中国检察系统正加紧查办污染背后的*渎职问题。2013年1至10月,全国共查办危害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8件1119人。
其二,2013年春节期间,传得沸沸扬扬的“企业利用渗井将污水排入地下”事件,因为一时没有找到相关企业而告偃旗息鼓。但2013年6月,两高推出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列入“污染环境罪”的立案、定罪的标准。
如果这次确能证实企业利用污水管或者渗坑,将污水直排腾格里沙漠,那么仅排污行为本身,就足以按刑事案件立案追究“环境污染罪”,而不是一个简单的行政处罚问题。鉴于腾格里沙漠排污事件,早在2011年就有媒体曝光,当地行政部门都没有给出让人信服的调查结论。希望*、检察部门尽快启动司法调查,彻底查清腾格里沙漠的排污问题,以及背后究竟有没有监管部门的玩忽职守乃至*问题。
涉污染环境案
依法诉讼、依法审案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最高人民*2013年6月1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2条,于2013年6月19日正式实施。《解释》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
向地下排毒构成犯罪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过去,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需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一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即不论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只要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就应定污染环境罪。这降低了入罪的门槛。
那么“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根据《解释》第一条,实施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5种行为,即应该认定为污染环境罪。这是将污染环境罪有结果犯变为了行为犯。
触犯数罪的按重罪论处
孙军工说,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实质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同时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两个罪名。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违规造成镉污染可入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解释》第十条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口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