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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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01:2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县(市)、区*可以决定其他城市化建成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和镇*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市市容环卫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市容环卫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由市*确定。
市、县(市)、区*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镇*以及*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停(洗)车场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容环卫部门和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约,组织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的范围、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三)及时清除积雪残冰;
(四)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有权要求市容环卫部门处理。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违反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责任人制发《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告知责任人责任区的范围、标准、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第十三条 镇*以及*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派出机关应当指导居住区、商业区的业主在订立物业服务、房屋租赁、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纳入合同内容。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单位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落实责任区制度。第十五条 市容环卫部门和镇*以及*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派出机关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停车和洗车管理第十六条 利用闲置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应当经市容环卫部门批准。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容环卫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
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符合收费的相关规定。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纳入公共停车管理系统。
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