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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7分钟前
监外执行乃针对惩治监禁刑罚之人因特殊因素,临时变更行刑方式为非监禁刑罚所设立之措施。
以下情况可参照实行暂予监外执行:
其一,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者;
其次,孕妇或正照料新生儿之妇女;
再者,生活无法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会危及社会的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档。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