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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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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连市,工资集体协商是由双方经过特定程序产生的代表进行的。以下是协商代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委派(三至十人)和劳动者民主推选(同样人数)组成,双方需保持人数对等,并各自指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的一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派,首席代表通常由他们担任,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劳动者一方则由工会指派,工会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首席代表,可由其授权其他代表代理。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产生后,必须向全体劳动者公开。同时,禁止工会工作人员担任用人单位一方代表,且外部人员受委托的代表不得超过本方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能担任首席代表。

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如有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在十五日内重新委派或推选。其职责包括参与协商、征求本方意见、提供相关资料、处理争议和监督合同履行等。

第十六条:协商代表需维护工作秩序,保守商业秘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非正常劳动期间,劳动者代表的劳动合同可能自动延长。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保护、争议解决机制等,确保协商过程的公正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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