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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变动的登记行为是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确权行为。
首先,因《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所以行政机关对不动产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确权行为。
其次,当事人、厉害关系人如果对该登记行为不服,认为不该登记在其名下,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行政机关行使对不动产(房屋、土地、宅基地)登记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热心网友
这位同学,你好
我们国家的行政确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行政登记具有以下四方面特征:
一是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
二是行政登记是依申请的单方行政行为;
三是行政登记是羁束行政行为,是否给予登记,行政机关无自由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并予以登记;
四是行政登记的内容为相应的法律事实,主要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方面的法律事实。
从上可知,行政登记的内容为法律事实,即向社会公布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自然也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热心网友
09公务行为的话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补充:参见林茂远诉福州铁路处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案c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