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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四章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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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的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和相关部门在价格方面的职责和措施。首先,县级以上需遵循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合理的原则,实施一系列手段:



实施价格总水平目标责任制度,确保目标的实现。
建立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以便及时掌握市场动态。
严格管理各项价格风险基金和市场物价调节基金,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
强化重要商品如粮食、棉花等的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稳定。
支持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增强市场供应能力。
加强和规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挥国有企业在物价中的作用。
国家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省级物价部门在国家指令或批准下,可采取更多具体措施,如设定农产品收购保护价格,监管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调整备案制度,设定合理的价格上限或临时冻结价格,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


市、县物价部门则负责监审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并对部分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实施差价率、利润率和限价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需遵守价格法规,执行措施,对本行业的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指导价格管理工作,培训管理人员,发布价格信息,引导市场行为,处理价格争议,提供价格咨询和鉴证服务。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价格的有序进行,维护市场稳定和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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