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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养户标准养殖禁养环保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4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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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3:17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5条指出,若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或划定禁止养殖区域、*养殖区域,以及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需要关闭或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导致养殖者经济损失,地方*需给予补偿。

该条例旨在通过明确地方*对受*调整影响的畜禽养殖者的补偿责任,以维护养殖者权益。同时,它也反映了*制定者对环境与畜牧业发展之间平衡的考量,即在促进环保的同时,也要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养殖者的经济利益。

具体来说,地方*需在*调整前向养殖者提供充分通知,并在*实施后,根据养殖者实际经济损失,提供合理补偿。补偿范围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土地使用费以及因搬迁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通过这一规定,地方*承担起保护环境和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双重责任,既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也体现了对农民权益的保障。这有助于推动畜牧业向更加环保、集约、高效的方向发展,同时确保养殖者能够合理应对*调整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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