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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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4分钟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妊娠期或忙于育婴的妇女,倘若在确保其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前提下,可予以考虑采用此种法律手段。然而,假如在此期间该妇女不幸流产,便有可能使得原本适用于该情形的取保候审的条件发生改变,因为实施该措施的主要目的便是以尽可能维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境地下进行审判。若是因流产事件使得原先设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不再适用,抑或是流产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新的犯罪事实,那么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由机关、人民或人民重新审视并决定是否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