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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享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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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享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

申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需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完成如下步骤:
1.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入【经营所得】模块,点击左侧【预缴纳税申报】。
2. 系统自动带出已做人员信息采集且报送成功的投资人信息,点击【公共信息】后的“修改”按钮,填写利润信息。
3. 在【利润信息】界面,填写收入总额等信息后点击【确定】,确保填写“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据准确。
4. 返回【预缴纳税申报】界面,点击投资人【姓名】。
5. 打开【预缴申报编辑界面】,在第8行次“投资者减除费用”系统自动填报。点击23行次“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后的按钮。
6. 在减免扣除明细表中,选择减免事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选择减免性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确认减免税额无误后继续点击【确定】。
7. 返回【预缴申报编辑界面】后,核对所有数据无误后点击【确定】。
8. 返回【预缴纳税申报】界面,查看减免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数据无误后,即可点击【提交申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具体规定如下:
1.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 本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4.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优惠,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若有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需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
5. 个体工商户需计算减免税额,并在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
6.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7. 本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若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

个体工商户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注意以下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
1. 个人所得税税款。
2. 税收滞纳金。
3.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 赞助支出。
6.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在完成经营所得个税申报后,税款缴纳方式包括:
1. 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扣缴税款。
2. 银行端查询缴税。
3. 银联缴税。
4. 扫码缴税,包括支付宝扫码、微信扫码、云闪付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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