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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第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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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如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应部门按干部权限进行处理,可能包括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或免职。情节严重时,可能依据法律给予纪律处分,党员则参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廉洁从业行为的领导人员,主管部门会进行认定,若需追究责任,纪检监察机构会介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受到警告等处理者,绩效薪金或奖金会相应扣除或减发。

第二十二条,领导人员管辖范围内违规行为,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涉及违规薪酬、兼职、职务消费及未听取职工意见的处理,都要求清退违规收入,辞去兼职,清退超标准费用,并可能参照第十九条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领导人员需清退,并可能面临进一步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除第十九条处理外,还需依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的领导人员将面临禁入:降职者两年内不得担任同等或更高职务;免职者两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严重违规者五年或终身不得担任相关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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