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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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7分钟前
最高人民明确规定,技术合同纠纷的管辖为中级以上人民,准确的说是合同履行地或者位于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各地高级人民可以指定一些基层管辖技术合同纠纷一审工作,但须经最高人民批准。
技术合同管辖有:
(一)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
1、普通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级人民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4、上级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5、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基层管辖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或者基层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2、最高人民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3、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管辖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或者下级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四)中级人民交由基层人民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案件不涉及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除外)、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或者不属于确认不侵权纠纷或垄断纠纷;
2、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00万元;
3、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
4、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
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受理.
一方当事人以诉讼争议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人民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人民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
第三人向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就合同标的技术提出权属或者侵权请求时,受诉人民对此也有管辖权的,可以将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受诉人民对此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起诉或者将已经受理的权属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权属或者侵权纠纷另案受理后,合同纠纷应当中止诉讼.
总的来说,有四种类型的管辖技术合同。第一类是基层人民,第二类是中级人民,第三类是高级人民,第四类是移交给基层人民的中级人民。根据技术合同纠纷的不同类型,的管辖权不同,视具体案件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