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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具体指哪些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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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23:58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
  网友咨询:
  公职人员具体指哪些人?
  律师解答:
  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比较广泛,比如国家机关,或者说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也就是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国企人员。简言概之,有编制的应该都算公职人员,不管是机关事业编制人员,还是实行员额制管理的国企人员。这是公职人员概念的广义定义。
  《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的六类公职人员分别是:
  (一)公务员;
  (二)参公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五)公立科教文卫体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律师补充: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有关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组织中,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对公共事务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
  (二)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
  (三)协助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一)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二)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四)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五)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法律依据】
  《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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