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7:20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22:17
1、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先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如经追偿无法获得的,可以向其他各连带共同保证人要求承担内部约定的份额,没有约定的,可追偿一半的份额。 《最高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22:11
质押担保人担保后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保证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二条 为债权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