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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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1 20:15
在诉前财产保全没有被受理的情况下,也可以起诉,因为提起民事诉讼跟财产保全并无直接关系,只要原告跟民事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的信息明确,原告有具体的诉求,有民事纠纷的事实和理由,也具有管辖权,就应该立案。
一、诉前财产保全不予受理还能起诉吗?
诉前财产保全不予受理的,仍然可以起诉,起诉只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只得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提起诉前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3、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准备哪些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四、财产保全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保全措施是强制性的和临时性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一经保全,当事人就不得再做处分。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或者案件已经审结无须担保的,则应解除保全措施。
2、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和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该财产的价值不应超过仲裁请求的数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也不能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不应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作出实体上的决定,即不能通过保全来确定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五、财产保全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身就有严格的条件,当事人需要向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这是财产保全最基本的条件,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不可能轻易采取保全措施。提起民事诉讼不代表一定要先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