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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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3小时前
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