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5:0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3:28
第五十六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集体企业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集体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集体企业摊派或者侵吞、挪用集体企业财产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集体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的上级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员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集体企业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二条 阻碍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六十三条 扰乱集体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无法进行的,由*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