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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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2:02
昆山市实施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暂行办法第四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员中,必须有2人具有昆山市户籍连续满8年以上(含8年),且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
2.申请低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必须具有昆山市户籍满5年以上(含5年);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4.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 5.*确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人员可计算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
(1)申请人夫妇及其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原同户籍的*或服刑人员;
(5)与申请人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五年以上的人员。
以下住房应计算为申请家庭现有房产:
(1)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房产;
(2)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保障性住房;
(4)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房产;
(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房产;
(6)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拆迁的房产;
(7)家庭成员有实际居住权但没有办理产权的房产。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