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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哪些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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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1:3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规定,(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二)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按照全年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1:34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你可以参考 《残疾人保障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1:35

残疾人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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