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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设单位扣押质保金,施工企业如何开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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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1:27

营改增之前,业主扣押的质保金是要给业主全部开*并交税。
现在,看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现在业主扣除你的质保金,你可以不开票给他,等到两年质保期过后,业主把质保金退给你,你再开*,那时才产生*纳税义务时间。
可是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法规定,质保金扣掉的必须全部开票给业主,不能差额。
此处上面文件讲的是未开票的,如果业主要你开票,导致两种开票行为:
第一种,我们在工程结算的时候,给业主开*,如果业主能够抵扣*进项税,那么开专票,否则开普票,比如*工程,业主是*,盖学校,业主是教育局,*不用抵扣,那就开普票。
第二种,等到以后收到质保金了再开票,质保金一般是5%,这样就延缓了质保金所对应的*的纳税义务时间。这样的话,尽量争取质保金按照第二种开票。
跟业主签合同,包括总包与分包签合同,票争取在收到了质保金返还后再开票,但是房地产企业例外,房地产公司土地*清算,质保金没有*不能扣除,所以你们工程结算,一般房开公司扣除你们的质保金要全部开票给他。业主是非房开,争取质保金扣掉的部分,以后付款了再开票,需要在合同中写清楚。
质保金如果以后我们再开票,怎么做账?
财政部《*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制度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所以质保金,业主是非房开的情况下,质保金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在业主退给你质保金的时候,会计上跟业主结算,质保金要进工程产值,要确认收入,所以会计上的收入会比税法上的收入更早。
因此质保金如何做账?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例如,某业主与建筑总承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结算价为1000万元(含*),业主支付900万元(含*)给施工企业,扣押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含*)。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就业主扣押的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向业主开具11%的*普通*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业主扣押质量保证金 100万元
贷:工程结算[业主扣押质量保证金÷(1+11%)] 90.09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9.91万元
如果不开票,等到以后再开票,账是这样做的: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就业主扣押的质量保证金100万元,没有向业主开具11%的*普通*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业主扣押质量保证金 100万元
贷:工程结算[业主扣押质量保证金÷(1+11%)] 90.09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发包方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9.91万元
等到质保金退给你,再开*给他。
质保期过后,施工企业收到业主支付的质押金、保证金时,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业主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9.91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业主扣押质量保证金÷(1+11%)×11%] 9.91万元
因此,我们在签总承包合同的时候,必须要有相应的质保金条款。
该条款必须明确注明:发包方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施工企业不开具*;当质保期过后,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支付的质量保证金时,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的施工企业开具11%税率的建筑服务业的*专用*(当业主能够抵扣*进项的情况下)或*普通*(当业主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下);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的施工企业开具3%税率的建筑服务业的*专用*(当业主能够抵扣*进项的情况下)或*普通*(当业主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下)。
这适用于非房开企业才能操作,延长了资金的交税时间,而房开公司一定会要求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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