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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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4 22:31
可以这样理解: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它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4 22:31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举个例子:
[案情]:周某于1992年盗窃他人财物,总共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当时被*机关取保候审,周某为逃避法律制裁,一直潜逃在外,*机关直至2006年1月份才将其抓获归案。2006年5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以周某犯盗窃罪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提起公诉,要求*依法惩处。
[分歧]:由于本案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以前,案发于新刑法颁布以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该行为应适用哪一部刑法来定罪量刑,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应新旧刑法兼容适用。理由如下: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老刑法关于盗窃罪的主刑较重,附加刑较轻(无并处罚金),故依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本案在主刑上应适用新刑法,附加刑上适应老刑法,即所谓的“两头采轻”。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应依照新刑法追诉法律责任。理由如下:首先比较新旧刑法主刑,新刑法较轻,只适用新刑法,不比较附加刑,而直接适应新刑法,即所谓的“主刑采轻”。
本案例中周某的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实施以前,按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按照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者应处的法定主刑不同,附加刑也不同,新刑法有附加刑,而老刑法无附加刑。对于本案,首先应该比较主刑。主刑较轻的为新刑法,所以本案应统一适用新刑法,不论附加刑轻重如何。追问这里的意思是说,第一种意见是主刑和附加刑都采轻,而另一种意见是只有主刑采轻对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4 22:32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渊源出自于1997年的刑法,其第十二条关于新刑法的溯及力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一条说明了以下几层意思:1、本法施行前实施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97刑法却认为是犯罪的,不能适用97刑法进行定罪量罚;2、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那就要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3、如果在第2点的情况下,97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然认为是犯罪但处罚的比较轻的就要按照97刑法来处理这个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4 22:32
简单点说就是,一个法条或者法律对于犯罪人来说,旧法轻的就用旧法,新法轻的就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