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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零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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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2:07

药品经营企业只能是批发或者零售,不能两者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2:07

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
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在超市等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
的必须具有区域,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
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药品零售企业还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有依法
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必须
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合法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
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业务
人员或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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