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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哪些类型的房屋限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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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4 23:43

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一类)、自住型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三定三限定向安置房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

一、什么是限售?

限售是指新购住房需取得产权证满一定年限,才可以上市交易或办理转让手续。目前,北京个人所有的普通商品房取得产权证后(房屋无抵押情况且原始购房合同中没有特殊约定)即可上市交易。

但是,一些特殊类型的住房和*性住房在取得产权证未满一定年限前,不得按照市场价出售,此外,企业产权的住房再次转让也有年限*。

二、北京有哪些类型的房屋限售?

开发商在初期取得土地的方式为*性划拨或优惠价出让及“限房价、竞地价”等特殊形式,所以大部分限售房屋(定向安置房、企业产权住房除外)取得产权证满一定年限后,上市交易时还需多交一份土地收益金。

北京限售房屋类型

1.限价商品房(两限房)

限价商品房即两限房(限套型、限房价),两限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 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 。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五年后转让, 除需交纳契税、个人所得税外,还需按房屋核定价与房屋原值差价的35%交纳 土地收益金。

两限房买卖需交4种税费

2.经济适用房(一类)

一类经济适用房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经适房,已购一类经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确需出售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申请,由购房人或由管理部门按原价购买或回购。

满五年后 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 土地收益等价款 。同等价格条件下,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优先回购。

需要注意的是,二类经适房(具有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除原始购房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外,取得产权证即可转让。

3.自住型商品房

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产权证后, 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 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 差价的30% 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且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由于自住型商品房于2013年才出现,因此北京目前还没有满足转让时间*的自住型商品房。

4.共有产权住房

2017年9月20日,《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北京的共有产权房*于2017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共有产权住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5.“三定三限”定向房

“三定三限”定向房是指经市*批准建设和分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搬迁农(居)民,并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定向安置住房。三定指定性、定向、定量;三限指限户型、限价、限交易。

安置家庭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不补交土地收益。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5年内转让的,由房屋所在区县*指定机构按原销售价格回购,纳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6.企业产权的商品住房

2017年3月17日,北京住建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的通知》,规定 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 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执行。

三、其他房屋上市需要注意什么?

一些住房虽然没有取得产权年限的*,但是上市转让前需满足其他条件或本身不能上市出售。

1.普通的已购公房,应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售或有优先购买权;

2.央产房上市前要做上市审批登记,有备案后才能出售,如有超标,还必须针对超标部分补缴差额房价款。

3.住房登记行政区域与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上所属区域不一致,必须到新建委,换取不动产权证才能上市交易。

4.涉及*、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产权单位没有办理住房档案登记或档案标注的不能上市交易;部级干部名下的已购公房不能上市交易。

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销售。

总之,房屋上市前应先确认是否已取得产权证,是否有交易*,是否有抵押或被*查封,特殊类型的房屋是否已办理相关的上市手续及是否需要*《放弃回购证明》等,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资料来源:《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的通知》

该内容只在北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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