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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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0 09:37
法律主体作为法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并不仅仅代表着生活于现实世界中的你、我、他,更为主要的,这是一个源于人的尊严、人格而形成的重要理论范畴,是对人的本质的一种法律抽象。正如杜兹纳所说:“道德哲学与法理学都假设了一个自主自律的主体。”“自主”意味着人的理性与人的目的性,在法律上必须假定人们能够为自己安排合理的生活计划,理性地进行法律上的行为,没有这重预设,自由、权利等范畴就失去了基本的主体依托。“自律”则意味着人是一个能够自我负责的生命主体,他有权利作出选择,当然也有必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人的尊严借助于法律主体这一概念,真正使人在法律中展现了一种自我决断、自我负责的庄严形象。有关这一问题,拉德布鲁赫以“自我目的”加以表述,以此来突出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拉氏指出,人之所以为人,并不是因为他仅是一种肉体和精神的生物,“而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则的观点,人展现了一种自我目的”。正是源于自我目的体现了人的本质,所以,法律主体这一概念并不是建立和限定在法律经验之上的,“而是具有逻辑必然性的、普遍适用的法学观察之范畴”。借助于这一范畴,一个法律行为的背后必然隐含着一个有着自我目的的人,他的行为不是任意的、冲动的、率性的,而是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一种合理决断与合理选择。诚然,人可能会做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但是,从主体性上来说,该类行为仍然要视为当事人深思熟虑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在权衡利弊之后,认为该行为是值得他去做的;在作出这种选择之前,他就已经对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有了认识,因而对他加诸法律责任的制裁,并没有真正拂逆他的本意。一个承载人的尊严的法律主体,不能推诿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追问我也是醉了,这么长的答案,这是填空题,答案绝对不可能这么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0 09:38
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