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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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7 12:18
编敕是宋代常见的立法活动,亦是宋代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法律形式。即是宋代法律变化的集中体现,也是对宋代社会关系的直接、具体的反映。
1、宋代"以敕破律"在法制史上的地位。
宋代的编敕在法制史上提供了一个法律实际应用的先例,采用了灵活的法律形式来弥补常法的不足,使得宋朝法律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非常能适应宋代阶级矛盾、*尖锐的局面。同时也让我们发现了此方式的局限性,有利于当下法制工作的正确开展。
2、宋代编敕出现说明的问题。
虽然宋初就已经制定了《宋刑统》,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宋刑统》已经满足不了*经济生活对法律领域的要求,新问题大量出现,社会矛盾激化,《唐律》、《宋刑统》等已有的法律规范都无力解决,因此皇帝发布了大量诏敕。
元丰修敕之前,不仅法典体系混乱,而且元丰编敕之前的数次编敕都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混合,属于综合性的法律规范。这样再有的情况下,可能因为适用法律规范不同从而刑罚轻重不同,不利于司法官量罪定刑,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
扩展资料
宋代法规形式
1、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的指示或决定。令日多,为了便于保存和官吏检引,需要汇编成册,这就是编。宋代编敕很多,大抵每一改元,就有一次或数次编活动。
据南宋王应麟所辑《玉海》卷六六和《宋史·刑法志》等*载,宋代编主要有:《建隆编敕》4卷;《太平兴国编敕》15卷;《淳化编敕》25卷,后来因“其间赏罚条目颇有重者,难于久行,宜重加裁定”,由许骧等刊定为30卷;
《咸平编敕》12卷;《景德编敕》15卷;《大中祥符编敕》20卷;《天圣编敕》12卷;《景编敕》44卷;《庆历编敕》(卷数不详);《嘉编敕》18卷。上述编敕都早已散失。元丰(1078~1085)以后,单独的编敕几乎不见,往往与令、格、式编纂在一起。
2、条法事类
《宋史·刑法志》记载:南宋孝宗淳熙(1174~11)初,因、令、格、式合编在一起,内容庞杂,不便于官吏检引,令“令所分门编类为一书,名曰《淳熙条法事类》”共420卷,总门33,别门420。
宋宁宗(1194~1224在位)时,又编成《庆元条法事类》一书,据《玉海》卷六六记载,共437卷。此书现存,但有残缺。宋理宗(1224~12在位)时又编有《淳祐条法事类》。
按《宋史·刑法志》,淳祐十一年(1251)又根据庆元法与淳熙法对新书进行修订,修改了140条,创入400条,增加50条,删去17条,共430卷。这是宋代最后一次规模较大的法规编纂活动。宋度宗(12~1274在位)以后无所更动。
3、断例
即判案的成例。宋代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宋史·刑法志》)。例本是补法之不足,但在实际审判中,例起的作用很大,甚至超过法令。《宋史·刑法志》说,“当是时,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
据宋朱熹辑《宋名臣言行录·后集》卷1《韩忠献王行状》说,当时官吏多引例断狱,为了贪图财贿,“唯意所去取”。宋王朝为了杜绝弊端,崇宁元年(1102)曾对断例进行编纂。将与法令抵触的内容删去。
南宋乾道元年(1165),根据刑部侍郎方滋的建议,将绍兴(1131~1162)以来的断例分类汇集成书,名曰《乾道新编特旨断例》。
该书收例547件,共卷,其中名例3卷,卫禁1卷,职制3卷,户婚1卷,厩库2卷,擅兴1卷,贼盗10卷,斗讼19卷,诈伪4卷,杂例4卷,捕亡10卷,断狱6卷(《宋会要辑稿·刑法一》)。宋代断例现在都已亡失。
4、指挥
原是*官署对某事临时所作的指示或决定。
一经有过指挥,此后对同类事件就具有约束力,往往与、令并行。《宋史·刑法志》记载,绍兴十年(1140)秦桧专权,“率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杂入吏部续降条册之中……至与成法并立”。后来虽然申明“一时指挥,不可为永法”,实际上往往仍为处理同类事件的标准。
5、申明
*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的,称“申明”“申明”也具有法的效力。《文渊阁书目》卷14有《宋申明刑统》一部。
6、看详
*和上级主管官署,根据过去的令或其他案卷所作的批示或决定。
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一》记载,《申明刑统》曾解释:僧道在父母丧内犯,要加凡人四等,后经“大理寺再看详,只合加二等”。主管部门所作的看详,也可以作为以后处理同类事件的依据。
《宋会要辑稿·刑法一》记载,哲宗元元年(1086)八月十二日,曾“修成六曹条贯及看详共三千六百九十四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宋代法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7 12:18
第一,从立法上看,律和敕是宋代的两种主要法律形式,它们的作用和效力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关系,经过了以敕补律、敕律并行到以敕破律、代律的这样一个变化过程,在阿云之狱这一案例中,敕主要是用来进一步解释和补充律文的。
第二,从司法管辖上看,该案经过了州、三司、两制、两府等众多司法机构和*的大范围长时期的反复讨论辩驳,体现了宋代对于处理疑难案件的*上的完善与观念上的重视。
第三,从宋代统治者对案件的辩驳分析的内容来看,虽然夹杂着一些党派纷争,但在讨论具体问题方面,他们在内容上紧扣律文,在程序上也是按照当时的司法审级逐级上升的,体现了这些*对于朝廷律法的尊重与遵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推断出宋代法制发展已经达到了比较规范完善和系统的程度。但是,由于君主制*集权制政体的天然缺陷,即皇帝集立法和司法的最高权力于一身,对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等方面造成了很多的负面效应,宋代后期的法治状况也体现了这一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7 12:19
第一,从立法上看,律和敕是宋代的两种主要法律形式,它们的作用和效力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关系,经过了以敕补律、敕律并行到以敕破律、代律的这样一个变化过程,在阿云之狱这一案例中,敕主要是用来进一步解释和补充律文的。
第二,从司法管辖上看,该案经过了州、三司、两制、两府等众多司法机构和*的大范围长时期的反复讨论辩驳,体现了宋代对于处理疑难案件的*上的完善与观念上的重视。
第三,从宋代统治者对案件的辩驳分析的内容来看,虽然夹杂着一些党派纷争,但在讨论具体问题方面,在内容上紧扣律文,在程序上也是按照当时的司法审级逐级上升的,体现了这些*对于朝廷律法的尊重与遵守。
综上所述,宋代法制发展已经达到了比较规范完善和系统的程度。但是,由于君主制*集权制政体的天然缺陷,即皇帝集立法和司法的最高权力于一身,对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等方面造成了很多的负面效应,宋代后期的法治状况也体现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