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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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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4: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释义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提出。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提出。  

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两个法律途径,为了保证诉讼仲裁的顺利开展,国家有一系列的诉讼仲裁法规,保障了诉讼仲裁的运行,其中也规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威严和公正。

如果出现上述五条列举以外的情况,*认为应该终结执行,就可以依据第六项来裁定终结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4:31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是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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