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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质环境管理对策分析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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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2:49

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和逐步变革,上海市目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地质环境管理体系(图7-3),对地质环境形势的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上海市的地质环境管理机制与对策措施为全国其他地区的地质环境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模式和经验。

从地质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来说,上海市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地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2006年颁布的《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确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是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务局负责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和回灌管理,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负责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建设工程管理。由于地质环境管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对各个部门职责予以清晰界定是*管理地质环境的前提条件,避免职责交叉重叠造成权责不清、互相推诿等问题。

在地质环境状态管理方面,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组织开展了上海市三维地质调查、地面沉降易发区划分、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建设和信息资料共享与发布制度等工作。2004年,国土资源部和上海市*启动了“上海市三维城市地质调查”合作项目,按照“中心城区-新城产业带规划区-一般地区”三个空间层次,开展了以建立三维地质结构为目标的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包括基岩地质调查、第四系结构调查、水文地质结构调查和工程地质结构调查。上海市在国内最早建成了地面沉降监测网络,近年来在地面沉降监测中引入了GPS、InSAR技术、自动化监测、信息技术等先进技术。目前,上海地面沉降监测网络由27座监测站、36个一级监测网点、108个二级监测网点、330眼地下水监测井组成。上海市于2006年建立了对辖区范围内从事地质工作所获取的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的制度,要求桥梁工程、地下隧道工程、轨道交通线、铁路干线、地下储库工程、码头工程、10层以上居住建筑、群体面积超过5万m2的建筑所开展的工程地质勘察须汇交相关地质资料。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利用网络为社会公众提供地质钻孔空间分布、地质资料成果档案目录及其基本信息,公众可在线查询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报告。

图7-3 上海市地质环境管理体系示意图

在物质流管理方面,上海市水务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会*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地下水开采量和工程建设进行*。市水务局会*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面沉降监测结果和供水专业规划共同编制地下水开采和回灌年度计划,并作为审批取水许可证和组织实施地下水回灌的依据。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会*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重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深基坑开挖项目的建设项目、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施工。

在问题与灾害管理方面,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水务局会*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开展了防汛和挡潮工程、市区排水工程、地下水人工回灌工程建设等防治工作。为了弥补地面沉降造成的地面高程损失,上海市先后4次大规模进行防汛墙加高加固工程建设,修建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和挡潮闸工程。为了治理地面沉降造成的积涝问题,市政建设了配套的排涝泵站工程。自1966年开始上海开始地下水人工回灌,回灌量持续增长,最高年回灌量达2750万m3;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回灌工作有所削弱;近年来得到有效加强,2007年全市回灌总量达到1725万m3

在地质环境监管方面,上海市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定期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制度。针对地面沉降防治,上海市在1963年就出台了《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1996年发布了《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了《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2006年颁布了《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以行*规的形式明确了地面沉降管理、监测、防治和相关法律责任。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会同水务局、建设与交通委员会等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包括地面沉降的防治目标、重点防治区、防治项目和防治措施等内容。地面沉降防治规划报上海市*批准后实施。对于重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m的建设项目、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进行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管理办法》还规定,深基坑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地面沉降监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基坑周围区域的地面沉降影响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的建设管理部门,并采取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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