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11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2:50
*重大事故认定为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废止,现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扩展资料:
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参考资料:*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1 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2:50
何谓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这些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里都有明确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 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 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 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 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部委的,应同时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和建设部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 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2:50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2:51
已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2:52
这个已经作废了,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