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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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8 06:23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改革具体*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8 06:24
*计提和缴纳会计分录:
1、计提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转出未交*)
贷:应交税费-未交*
2、下月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银行存款
3、如果上月的已缴税金,上月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4、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应交税费—应交*(已交税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8 06:24
1、*不存在计提的问题,销售时,按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2、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按专用*上的税金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3、(当然还有其他如进项转出、出口退税等业务)月末根据“应交税费--应交*”的账户余额计算本月应纳税金,并转出到“应交税费-未交* ”;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转出未交*
贷:应交税费-未交*
4、交税时如果交纳当期的税金,根据实际交纳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XX
如果是交的以前期间未交的税金,则: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银行存款-XX
5、如实际交纳金额>计算的应纳税金,则: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 应交税费-应交*-转出多交*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8 06:25
计提:
借:应交税金-应交*-转出未交*
贷:应交税金-未交*
交纳
借:应交税金-未交*
贷:银行存款-XX
新准则是“应交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