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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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5 22:00
谁污染治理,谁开发谁保护,是国家环保部即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在三同时条件下提出的。所谓的三同时,就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生产者、经营者、开发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实行这样的原则,有利于推动污染者治理污染,有利于筹措污染治理资金,有利于保护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永续利用。
一、为什么需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首先,资源开采过程若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后面的治理成本一定会大得多,资源利用得到的好处也会大打折扣。
其次,明确生态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强化污染者责任,可以倒*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考虑治污成本,提高自觉控污减排的环保意识。如果企业能采取有效的减排措施,还可以促进产业的绿色转型与升级。
第三,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在造*身危害的同时,后期常常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支付环境修复费用、预防费用以及污染治理费用。随着生态环境的加剧恶化,*针对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的财政支出越来越大,成为地方*难以承受的负担,当然这部分费用最终还是由纳税人承担。
第四,资源开采具有很强的代际效应。当代人如果无度滥采资源,那么下代人的资源空间必将为之缩小,当代人的生态环境污染则常常需要下代人来治理埋单。
从目前生态环境污染的程度看,如果不尽快严格加以控制,生态环境污染将持续恶化。因此,针对资源开采行业,应严格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责任,从源头上控制生态环境的破坏,并尽可能恢复原有环境,避免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
由于环境污染的后果和损失难以评估,生态环境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活质量与身体健康,所以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不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制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会危害当代乃至子孙后代的生活质量以及生存空间。为实现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的目标,必须明确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切实做到让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责任者承担生态环境恢复的治理成本,以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埋单”的困局。
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首先需要最严厉地打击非法偷采。如果不考虑资源成本、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成本,非法偷采矿产资源具有极高的回报,这将吸引违法分子前仆后继地进行非法盗采。现在已经造成的矿产资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如果属于非法偷采,则必然会面临滥采和生态环境污染无人埋单的现状。因此,应严厉整顿和规范资源开采市场,完善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规范资源开采流程及秩序,对非法偷采需要用最坚决的态度进行严厉打击,从根本上遏制任何私开滥采破坏生态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其次,需要进一步提高资源开采行业的集中度。目前国内资源开采企业由于资源分布零散、起步成本低,资源开采企业规模大小参差不齐,这为新时代的资源开采和生态环境的监管带来了诸多不便。无论是前期对开采企业资质的审核还是开采过程中的规范性监管,稍有疏漏都可能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带来灾难。而且,规模大的公司通常对开采安全和环境保护会有更大的投入,也更加容易监管。最后,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可以减少无序竞争和同质化经营,将更有利于发挥*战略规划和监管作用。
第三,资源开采需要从更高和更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上制订开采计划。各代人对地球上的资源与环境应拥有同等的享用权,由于生态环境问题具有滞后性、累积性的特点,生态环境污染的后果往往在未来才逐渐显露出来。目前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的破坏将缩小后代人的发展空间,这种以牺牲子孙后代的利益来换取当前经济利益的做法违背了资源环境的代际公平。
因此,只有严格遵守“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才可能实现资源与环境在代际之间的公平分配和使用。经济发展需要考虑自然资源的代际公平,制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资源战略,这不仅体现了和谐社会中“公平正义”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特征,也是民族和国家实现永续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六条指出:“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
第四条 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第五条 *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