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绝对无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自始无效对无效是损害的特定的第三方的利益,如果第三方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核实之后,才认定无效 。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民事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绝对无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自始无效对无效是损害的特定的第三方的利益,如果第三方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核实之后,才认定无效 。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绝对无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自始无效对无效是损害的特定的第三方的利益,如果第三方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核实之后,才认定无效 。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民事如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1种观点: 普遍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的区别概念不同,侧重点不同,主体不同。具体内容如下:1、概念不同,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至上法律是最高的权威, 违法必究是一个很重要的表现。普遍适用性是指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适用;2、侧重点不同,不可违抗性重点在违抗。普遍适用性重点在于适用;3、主体不同,不可违抗性在于法律,是法律的本身的属性。普遍适用性在于人,是适用时的属性。法律普遍适用性的原则如下:1、法治原则。法律适用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括实体方面,既包括对事实的认定也包括对法律的适用;2、平等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政治,社会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独立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它任何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干预;4、责任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时, 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使用;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除此之外,还需要再补充一点就是,跟据法律预定的效果的一些相关规定,其预定效果也不仅仅局限于免除当事人的全部责任,淡然啦,具体情况还要看有没有特殊规定也就另当别论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者的定义不一样。合同无效:是一种合同的法律状态,指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不生效:也是一种合同的法律状态,是指合同成立但仍然没有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存在某些情形时,合同不一定直接无效,也有可能仍然有效或部分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产生效力和无效的区别如下:1、效力不同。未生效合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将来可能生效也可能不生效;合同被确认无效,除解决争议的程序性条款有效外,其他条款自始无效;2、认定的前提不同。认定合同未生效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审批机关没有予以批准。合同无效是因为不存在合法成立的前提,自签订之日起就无效;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未生效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效需要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