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涉及专业技术和知识问题的情况下,质疑科技取证的证据有效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质疑时需注意,仅凭个人观点而否定科技取证的有效性是不可取的,需要通过专业人员的鉴定和评估才能得出结论。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对取得的证据应当进行鉴定和评估,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2.《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对涉及科技取证的证据,需要由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鉴定评估。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知识,对证据进行鉴定评估,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可靠。因此,在质疑科技取证的证据有效性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专业人员的鉴定和评估来判断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不能仅凭个人观点否定其有效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科技取证的合法性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否存在合法的搜索令;第二,是否存在合法的搜查对象;第三,是否存在合法的搜查方式。如果一项或多项条件不满足,科技取证就是非法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搜查必须由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搜查决定实施,或者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搜查令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对于非法搜查住宅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网络安全检查应当有法律依据,并严格限制检查范围和时间。检查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泄露被检查单位、个人的网络数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合法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泄露网络数据。对于侵犯个人、组织网络安全的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结:为了证明在刑事案件中使用科技取证是否合法,需要证明搜查具有合法的搜索令、搜查对象和搜查方式。同时,对于非法的科技取证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科技手段取证的法律效力是存在的。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对于证据的审查标准,只要是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鉴定。因此,科技手段取得的证据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规定:“人民法院对提交的证据,经过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可以鉴定或者委托鉴定机构鉴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有不同的陈述,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该方举证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第2种观点: 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说明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一、新刑诉法技术侦查相关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二、经侦立案后的侦查期限是多久经侦立案后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一般而言,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侦查的措施有哪些1、调查访问。也称调查询问,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工作,是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2、审讯。也称为讯问,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审讯时应注意严禁刑讯逼供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3、现场勘查。在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搜查;4、摸底排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有作案条件的个人逐个进行调查,以便从中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对象的侦查措施;5、控制销赃。在侦查工作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可能销赃的有关场所进行监视控制,进而发现赃证,查获犯罪嫌疑人;6、查帐、查询和冻结存汇款。在经济案件侦查中,查帐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是查清与案情有关的帐务往来。一般是对现金往来日记帐、银行往来日记帐、物资帐和对涉案经济活动有关的帐页(册)、单据、票据等情况查证。在查帐过程中,往往需要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特定帐户内特定时期内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查证。如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经批准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协助予以冻结。但需注意的是冻结存款、汇款,一般以案件涉案数额为上报,冻结期限为6个月,到期需要继续冻结的,需重新审批,并办理续冻手续;7、搜查、收集证据。搜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获取各种犯罪证据、发现和取得检查鉴定样本、直接查获犯罪嫌疑人、发现和确认犯罪现场。对于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和书证,可以扣押。但在扣押中需注意扣押物品应开列详细的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应及时上报统一保管;扣押的物品可作为证据的要随案移送。三、手机短信形式的证据收集手机短信形式电子证据的收集。近年来,手机短信成为人们的重要联络方式,由于其具有便捷性和隐蔽性,也被犯罪分子作为重要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工具使用,如利用短信指挥犯罪活动或者直接进行诈骗活动。在这类案件中,若能收集该类证据,对证实案件往往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作为最终审判的证据材料。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侦查和审判中使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1种观点: 提交相关证据以支持受害者的案件,包括身份证、聊天记录、订单截图、转账记录、被骗网站信息截图、公司介绍、媒体报道、资格认证、交易记录、证人证言、书证、视频录音等。法律分析1、受害者本人身份证;2、聊天记录、订单等截图;3、转账银行卡,转账记录并盖章;4、如果是被跑路网站所骗,需要提交该网站的网上信息截图,如官网上的公司介绍、主流媒体对该网站理财信息的吹捧报道、知名网站的理财推荐等、被骗公司的资格认证。还有一些被骗的交易记录,证人证言、书证、视频录音资料均可作为证据。拓展延伸掌握关键证据的收集策略掌握关键证据的收集策略是确保案件成功的关键。在法律领域,收集有效证据对于支持客户的权益至关重要。为此,律师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首先,律师应该明确案件的关键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确定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其次,律师可以通过调查、采访相关人员、收集书面文件和记录、获取电子证据等方式来收集证据。此外,律师还应该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避免证据被篡改或损坏。最后,律师需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其与案件的法律要求和证明标准相符合。通过掌握关键证据的收集策略,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确保案件的成功。结语收集关键证据是确保案件成功的关键。律师应明确案件问题并确定需要的证据类型。通过调查、采访、收集文件和电子证据等方式收集证据。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避免篡改或损坏。最后,律师需分析和评估证据,确保符合法律要求和证明标准。掌握证据收集策略,为客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确保案件成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2种观点: 收集证据的方法有: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3种观点: 家庭暴力证据收集及证明方法:1)证人证言,包括亲友、邻居;2)医院诊断证明;3)相关机构书面材料;4)出警记录;5)视听资料,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6)书面证据,如悔过书、保证书;7)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证明面临家暴危险的证据:1)保存威胁恐吓的通讯记录;2)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要如何收集证据1、家庭暴力收集证据一: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亲朋好友以及邻居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但是要注意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才能有效;2、家庭暴力收集证据二:医院的诊断证明,受到家庭暴力而受伤到医院治疗的,一定要保存好诊断证明以及病历资料;3、家庭暴力收集证据三:相应机构的书面材料,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4、家庭暴力收集证据四:出警记录,遭受家暴后,最好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会有出警记录,而且会做询问笔录,详细记录事情的时间,起因和经过等,这是证明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现实生活中,需要调查此项证据时,公安机关往往不予配合,可以请律师帮忙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调取;5、家庭暴力收集证据五: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6、家庭暴力收集证据六: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鉴定机构关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二、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1、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2、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结语家庭暴力的证据收集非常重要。首先,证人证言是有效的证据,亲朋好友和邻居可以提供证言,但必须亲自出庭作证。其次,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是有力的证据。此外,书面材料和出警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视听资料和书面证据也可以起到佐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记录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如果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以通过电话、短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收集威胁恐吓的证据。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很多人会利用高科技手段来收集证据,而这些证据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但是,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应对对方利用高科技手段收集的证据时,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防范先发制人:当事人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在公共场合做出与自己利益相关的言行举止。比如,在使用社交媒体时,不要在公开场合发表个人信息或敏感言论,以免被对方利用。2. 合法合规:当事人在进行任何行为时,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对方利用的证据就没有法律效力。3. 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当事人发现对方利用高科技手段收集了自己的证据,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删除或停止使用相关证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收集证据应当合法,不得采取暴力、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委托他人收集证据。”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保存网络日志信息、用户信息和网络安全事件的记录等信息,不得篡改、删除、毁损。”当事人应当注意,合法的证据才是有效的证据。如果对方的证据并非合法收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目前社会发展阶段,技术手段已经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如何采用技术手段收集有效证据已经被法律界广泛关注。现行法律规定,电子数据、网络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篡改、损毁等情况的发生。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强迫证人作伪证,不得非法搜查和没收财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当事人有权依法提供和要求查收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组织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所涉及的数据电文应当与该电子签名公钥在一定时间段内保持匹配性。电子签名管理服务提供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电子签名和所涉及的数据电文。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制度,保护网络安全,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等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存相关证据等。以上依据显示,技术手段采集证据需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3种观点: 收集证据的方法有: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据的合法性是诉讼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证据未经合法授权而被收集,将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必须经过合法授权,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收集证据,应当合法,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欺诈等手段收集证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当事人收集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必须经过合法授权。”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当事人收集证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欺诈等手段收集证据。”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必须经过合法授权。如果证据未经合法授权而被收集,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注意证据的合法性,以免因证据不合法而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目前社会发展阶段,技术手段已经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如何采用技术手段收集有效证据已经被法律界广泛关注。现行法律规定,电子数据、网络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篡改、损毁等情况的发生。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强迫证人作伪证,不得非法搜查和没收财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当事人有权依法提供和要求查收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组织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所涉及的数据电文应当与该电子签名公钥在一定时间段内保持匹配性。电子签名管理服务提供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电子签名和所涉及的数据电文。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制度,保护网络安全,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等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存相关证据等。以上依据显示,技术手段采集证据需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证据收集程序中,遵守法定程序是必要的,因为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如果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遵守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证据无效,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法庭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六条:证据应当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因此,在证据收集程序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证据,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侦查中,使用高科技手段取证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这种手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会侵犯被调查人的隐私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在依法开展侦查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人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采取非法侵害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手段。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开展侦查活动时,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通信自由和人身自由等合法权利,不得非法侵犯。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开展网络安全保护和网络安全监管活动,应当依法尊重和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等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或者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综上所述,警方使用高科技手段取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非法侵犯被调查人的隐私权。如果发生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被调查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并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证据收集时,如果涉及到相关人的敏感信息,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避免隐私泄露。这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证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保障个人信息安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尤其是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等他人隐私信息。因此,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相关人的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用隐去涉及隐私信息的方式保存证据,限制证据查阅人员范围,依法封存证据等。这不仅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需要,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在进行取证时需要遵循合法程序并确保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但具体情况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民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法治。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使用技术手段,取证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对于可能侵犯被告人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应当适用必要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警方在进行取证时应当遵循合法程序并确保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同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电子证据的收集原则:1.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应当符合我国民事程序法以及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以合法的方式收集的证据才具有证明效力。2.客观性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收集的电子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证据的本来面目。3.科学性原则。首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既要全面又要集中,只有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使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4.迅速及时原则。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篡改,且会以光速通过网络传输,从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在提取电子证据时应迅速、及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举证的时限,在举证期内不提交相关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较强的工作,若因拖延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则可能因证据的灭失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第八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衍生问题:电子证据的保全是什么?电子证据的保全就是在电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把电子证据保存下来,并且用正确的方法加以管理,方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律师进行分析、证明待证事实时使用。电子证据是证据的一种,对其进行保全必须符合一般的证据规则。同时,由于与传统电子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更容易被篡改、删除的特点,因此对电子证据的保全进行深入研究对指导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2种观点: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第二,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第三,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二)惟一性的原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三)疑案从无的原则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达不到证明标准,就必须转化为无罪的判定。实行疑案从无的证据采信规则的指导意义在于:第一,当证据与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时,应当采取疑案从无的原则,存疑不起诉。第二,当证据采信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仍然要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定罪量刑。(四)其他规则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一、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一)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意义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是指法官对提交到法庭上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活动。这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可见,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适用条件。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其重要意义显而易见。可以说,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其实就是一个“筛选”证据的过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之一,但并非所有证人证言都是可靠的。利用证据分析可以揭露证人证言的不实之处,从而证明其不可信。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要求对证人的证言进行盘问,也可以要求进行质证。”2.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作证,应当如实回答,不得作伪证。”3.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法庭对证人的证言,应当加以审查,对不实的证言应当予以排除。”在证人证言存在不实之处时,可以通过盘问证人、质证证人、比对证言等方式进行证据分析。同时,法庭也应当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对不实的证言予以排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控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如果控方证据来源不清,被告人可以进行辩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要求补充、更正、排除呈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后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充、更正、排除已经提出的证据的申请。”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在承担案件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查询必要的文书和资料,要求有关机关给予协助。”被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补充、更正、排除呈现的证据的申请,并可以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同时,律师也有权向有关机关查询必要的文书和资料,要求有关机关给予协助,以保证辩护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审判过程中,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其合法性取决于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等多方面因素。判断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证据的来源:控方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取证方式所得,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例如,非法窃取、伪造、篡改或者偷拍等方式所得证据是不合法的。2. 证据的内容:控方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误导、遗漏等情况。证据中所呈现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不能与案件事实无关。3. 证据的形式:控方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书面证据必须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机关证明,口述证据必须经过证人证言等。以上仅是判断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的主要方面,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合法取得,真实准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非法获取证据,或者伪造、篡改、隐匿、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条:“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采集、保管和出示,否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调查人的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警方可以使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取证。但是,这必须在严格的法律条件下进行,而且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对被告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侦查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可以采用必要的调查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收集证据,严格保护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机关的调查工作。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使用技术手段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取证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取证笔录,并将依据技术手段取得的证据与被调查人或当事人在现场的情况予以记录和说明。在被调查时,如果警方要使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取证,必须在严格的法律条件下进行,遵循规定的程序,并尽可能保护被调查人的隐私权。
第2种观点: 一、取证算盗用隐私吗在具体确定取证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时,应当对这一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考察在实施取证行为时,是否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考察在实施取证行为时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用暴力、胁迫、诱骗等非法手段;三是考察在实施取证行为时是否违反社会公德。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取得证据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来获取证据。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隐私权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此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只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按流程办理,就可以合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在进行取证时需要遵循合法程序并确保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但具体情况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民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法治。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使用技术手段,取证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对于可能侵犯被告人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应当适用必要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警方在进行取证时应当遵循合法程序并确保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同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在进行取证时需要遵循合法程序并确保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但具体情况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民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法治。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使用技术手段,取证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对于可能侵犯被告人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应当适用必要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警方在进行取证时应当遵循合法程序并确保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同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调查人的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警方可以使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取证。但是,这必须在严格的法律条件下进行,而且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对被告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侦查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可以采用必要的调查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收集证据,严格保护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机关的调查工作。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使用技术手段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取证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取证笔录,并将依据技术手段取得的证据与被调查人或当事人在现场的情况予以记录和说明。在被调查时,如果警方要使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取证,必须在严格的法律条件下进行,遵循规定的程序,并尽可能保护被调查人的隐私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科技取证的合法性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否存在合法的搜索令;第二,是否存在合法的搜查对象;第三,是否存在合法的搜查方式。如果一项或多项条件不满足,科技取证就是非法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搜查必须由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搜查决定实施,或者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搜查令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对于非法搜查住宅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网络安全检查应当有法律依据,并严格限制检查范围和时间。检查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泄露被检查单位、个人的网络数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合法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泄露网络数据。对于侵犯个人、组织网络安全的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结:为了证明在刑事案件中使用科技取证是否合法,需要证明搜查具有合法的搜索令、搜查对象和搜查方式。同时,对于非法的科技取证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方在采取高科技手段时需要获得法院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否则,违法取证将被排除在证据之外。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违法取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察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采取高科技手段需要经过法院批准,并由专人操作和监督。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适用法律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第十一条:警方采取高科技手段必须获得法院批准,否则视为违法取证。因此,被警方调查时,如果采取高科技手段进行取证,必须经过法院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否则,相应的证据将被排除在证据之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很多人会利用高科技手段来收集证据,而这些证据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但是,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应对对方利用高科技手段收集的证据时,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防范先发制人:当事人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在公共场合做出与自己利益相关的言行举止。比如,在使用社交媒体时,不要在公开场合发表个人信息或敏感言论,以免被对方利用。2. 合法合规:当事人在进行任何行为时,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对方利用的证据就没有法律效力。3. 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当事人发现对方利用高科技手段收集了自己的证据,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删除或停止使用相关证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收集证据应当合法,不得采取暴力、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委托他人收集证据。”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保存网络日志信息、用户信息和网络安全事件的记录等信息,不得篡改、删除、毁损。”当事人应当注意,合法的证据才是有效的证据。如果对方的证据并非合法收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调查人的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警方可以使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取证。但是,这必须在严格的法律条件下进行,而且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对被告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侦查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可以采用必要的调查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收集证据,严格保护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机关的调查工作。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使用技术手段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取证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取证笔录,并将依据技术手段取得的证据与被调查人或当事人在现场的情况予以记录和说明。在被调查时,如果警方要使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取证,必须在严格的法律条件下进行,遵循规定的程序,并尽可能保护被调查人的隐私权。
第1种观点: 实物证据自身客观性较强,但它是哑巴证据,不能自动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从而不容易为司法人员和当事人所直接了解,而且还可能被伪造、变造或发生变催因此,为保证某证明力和判明其真实性,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察验、搜查、知押、“查证、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采取上述方式收集实物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对收集的实物证据要开列清单或开具收据,并暴保管,不能保存的应采用拍照、制作模犁、绘图等方法进行保全和固定“实物证据的取得。要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如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针对实物证据容易灭失的特点,;收集实物还必须及时进行,以防止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而使实物证据灭失、毁损或被伪造、变造,并且,我们还应当在收集过程中深入细致,以保证能够发现提取到备种微量物证。2、物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龙其是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止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对实物证据所拍摄的照片,也应注意证据的种类、拍摄的时间、地点、案别等,装订入卷。3、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则主要是查明其与案傣的苯聪性。如通过审:查实物证据的来源,证该物是虿来源可靠、出处确切,有无伪造、变迁的情况本案有关;通过审查证据的保存情况,查明是否变形、损坏或被替换等;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查明实物证据与本案有何种关联,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什么情节;同时,还应注意收集实物证据的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以及使用技术设备的质量等情况,以便作出准确的判断。4、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运用实物证据时,要注意运用言词证据挖掘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如用鉴定、辨认的方式,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用当事人的陈述说明现场的情况,等等,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一旦其证明意义被揭示出来。便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以上就是对书证是实物证据吗这一问题的解答,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书证是可以作为实物证据的,除书证之外,物证、视听材料等也是可以作为实物证据。为了保证实物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司法人员在运用实物证据时一定要遵循相关规则。
第2种观点: 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有哪些首先,应当遵循不歧视原则。只要电子证据对案件中争议事实具有证明性,其本身具有真实性,且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法庭就应当予以采纳。其次,应当遵循“先归类、后认定”的规则。法官对于电子证据首先要判断其属于哪一类型,这种归类行为完全可以由法官本人凭借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来判断;然后分别按照具体类型的认证规则进行认证,在认证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以决定是否最终采纳。在这一程序中,法官的认证活动要在综合分析计算机专家向法庭提交的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才可以完成。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不同之处在于载体方式方面,而非证明机制方面。它只不过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或者说是传统证据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新的表现形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一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电子证据也必须经过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检验。确定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标准不能脱离这三个方面。一般来说,关联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事实问题,电子证据与案件是否具有关联性与传统证据相比并无特殊之处。合法性问题则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个利益衡量的价值取向问题。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递、存储、再现等运行的各个环节容易出现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以及由于其本身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容易受到攻击、篡改且不容易被发现,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的判断就显得比较困难。在这一环节,法官应善于借助于计算机专家的鉴定结论或在法庭上直接询问,以排除自己的疑问,达到“内心确信”,从而最终确立电子证据是否可以采纳。
第3种观点: 实物证据自身客观性较强,但它是哑巴证据,不能自动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从而不容易为司法人员和当事人所直接了解,而且还可能被伪造、变造或发生变催因此,。为保证某证明力和判明其真实性,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必须遵守以下规则:其一、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察验、搜查、知押、查证、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采取上述方式收集实物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对收集的实物证据要开列清单或开具收据,、并暴保管,不能保存的应采用拍照、制作模犁、绘图等方法进行保全和固定实物证据的取得。要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如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针对实物证据容易灭失的特点,;收集实物还必须及时进行,以防止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而使实物证据灭失、毁损或被伪造、变造,并且,.我们还应当在收集过程中深入细致,以保证能够发现提取到备种微量物证。其二、物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龙其是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止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对实物证据所拍摄的照片,也应注意证据的种类、拍摄的时间、地点、案别等,装订入卷。其三、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则主要是查明其与案傣的苯聪性。如通过审:查实物证据的来源,证该物是虿来源可靠、出处确切,有无伪造、变迁的情况本案有关;通过审查证据的保存情况,查明是否变形、损坏或被替换等;通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查明实物证据与本案有何种关联,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什么情节;同时,还应注意收集实物证据的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以及使用技术设备的质量等情况,以便作出准确的判断。其四、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运用实物证据时,要注意运用言词证据挖掘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如用鉴定、辨认的方式,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用当事人的陈述说明现场的情况,等等,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一旦其证明意义被揭示出来。便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
第1种观点: 程序软件可以申请方法类的发明专利保护,根据审查标准的要求,软件专利可以写成产品也可以写成方法形式。但不管写成哪种形式,在突出该方案的创造性方面都是比较难处理的环节,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软件主要包括(不限于):(1)工业控制软件,如控制机械设备动作;(2)改进计算机内部性能的软件,如某软件可以提高计算机的虚拟内存;(3)外部技术数据处理的软件,如数码相机图像处理软件。可以说,相当一部分的软件是属于第(3)类。软件可以申请专利的条件一样使用与其他技术的申请,专利最基本申情原则就是需要有一个方法,而且这个方法实际情况是可实施的,后面补一句在法律范围内。凡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并可以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都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一、软件著作权有什么限制?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法律上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软件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途径有:1.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置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3种观点: 【软件保护】软件的专利保护专利 软件一般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但是计算机软件却是在上世纪60年代才出现的,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产品,用什么方式进行保护,在世界上引起了20多年的争论。美国刚开始适用专利法保护,1972年菲律宾率先将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美国在1976年、1980年两次修改著作权法,确认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也有的国家综合著作权和专利法的内容指定独特的软件保护制度,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基本成为通例。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直接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加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是根据著作权法来制订的。 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这似乎比较抽象,举例说老师要求学生做命题作文,写一篇表达父爱的文章,每个学生都用自己的行文方式写出来了。在这里对父爱的赞美是思想内容,而每个人写的内容是表现形式。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每个学生写的文字内容本身,而对文字中表达的思想内容是不保护的,不管某个学生表达方式多么有创意,对于这个创意是不保护的。 由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限定,使其对某些作品的保护显得非常的苍白。例如广告用语,广告策划案,非常简短的一句话,可能只有三五个字,就能高度简练表达一件事情,这种表达形式更多的是体现出创意。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只保护表达形式,那么其他人很容易模仿这个创意,改换其他词语,达到同样的效果。创意的模仿为同行业不耻,但是这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这是著作权法的尴尬。 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缺陷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的是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是非物质性的精神财富。软件编写也是高度的智力创作过程,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原理,应该将其全部智力成果纳入保护范围之中,而不应该只保护其中的一部分。 我们拿专为单个用户专门编写的软件来举例,客户只知道要求软件实现那些功能,系统分析员针对客户的要求进行分析,那些功能有现成的技术方案,那些技术是不成熟的需要组织人员进行攻关,编写好文档后,再交程序员进行编写出源代码。那么在这个智力创造过程中的智力成果至少有两个:1、技术方案,2、源代码,软件更体现智力成果的是技术方案,而不是源代码的编写,编写程序是比较初级的工作,不需要太多的技术水准。 法律规定:软件适用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主要是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程序是一些计算机语言组成的符号系列,就是所谓的源代码。软件的文档含义比较广,法律规定的文档好包括软件的使用说明等,这完全就是一篇文字。而软件内容文档可以理解为编写源代码的提纲,好的文档甚至相当于源代码。也有很多个人开发的软件,是不写文档的,这样软件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就是源代码。源代码非专业人士不懂是什么东西,其实可以看成是一篇文章,只不过文字是专门的计算机语言。根据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更能体现智力水平的技术方案被排除的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这是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缺陷所在。 软件的可专利性 按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包括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一般只可能申请发明专利。 《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为:“是指科技开发者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发明有两种,一种是产品发明,一种是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软件产品符合方法发明的要件。 发明专利取得的实质条件为“三性”,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创造性是指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能够在工业上的应用并有实际利益,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从发明专利取得的三性上来判断,很多软件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的提交做了如下规定:1、外文证据的提交(1)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2)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3)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2、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上述两类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1)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2)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3)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第六十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第六十一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第2种观点: 能否申请专利无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当事人在收集专利无效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外文证据的提交。1、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2、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3、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第二、域外证据的提交。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遭遇商标专利侵权应该收集哪些证据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商标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商标权人对付商标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商标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商标权人所受的损失。但商标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商标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商标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商标权人与第三人的商标许可证贸易的商标许可费。为此,商标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商标许可证协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证据应当如何收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证据可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以此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如何收集商标侵权证据所谓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证据。商标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商标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商标权人对付商标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商标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商标权人所受的损失。但商标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商标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商标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商标权人与第三人的商标许可证贸易的商标许可费。为此,商标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商标许可证协议。如何收集上述证据,是外国商标权人比较头痛的一个问题。一般来说,有些证据商标权人可以自己收集,也可委托在中国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办事处收集,但最好的办法是委托中国的商标律师或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侵权调查,收集证据。中国律师有律师执照,懂得法律,专业调查机构调查取证比较专业。至于侵权者侵权利润的确切证据,有时无法得到。在进行诉讼时,可以先提供一些粗略的证据,待确定商标侵权后,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者进行查帐,以确定侵权利润。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侵权者应付的赔偿金额。商标侵权诉讼证据如何收集商标诉讼的取证范围包括:1、权属证据。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2、侵权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比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或照片、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等等。3、损害赔偿证据。在商标侵权之诉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那么商标侵权诉讼证据如何收集1、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由权利人自己取证的话,会有一定的难度,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专业律师取证客观的说更为实用有效,他们明确证据的范围,更加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2、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相关法律规定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申请人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向侵权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后,上诉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权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样品。4、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为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基本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手机、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5、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商标权人在遇到取证困难的情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这是通过法院的强制行为来搜集相关证据。如何收集侵害商标权的证据商标侵权诉讼的取证方法1、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调查取证。由于商标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一般说来,专业的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为方便、有效,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2、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向侵权所在地工商举报后,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取样品。3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商标侵权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第3种观点: 专利无效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能够证明该专利客体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范围的相关证据;2、能够证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相关证据;3、其他专利无效的证据。【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在收集电子证据时,首先需由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打开电脑,查找所需收集的证据。当找到证据时,取证人员应通过显示器观察和确认该文件的形成时间。然后由操作人员打开文件,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系所要收集的证据后,采用相应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在查找证据过程中,如遇文件找不到或打不开等问题,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予以协助。同时,为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合法性,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应采用专业的数据复制 备份设备 将电子证据文件复制备份,要求数据复制设备需具备只读设计以及自动校准等功能。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二)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三)收集、提取的过程是否可以重现;(四)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五)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根据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审查、验证:(一)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二)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三)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四)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五)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六)其他方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方式:1、打印;2、拷贝;3、拍照、摄像;4、制作司法文书;5、查封、扣押;6、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