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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案件终本后转让债权,如何恢复执行并变更申请执行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1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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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17:29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就是“终本”,“终本”其实是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网友咨询:
  在执行案件终本后转让债权,如何恢复执行并变更申请执行人?
  律师解答:
  执行案件终本后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可以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并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案件终本后转让债权,若满足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由于原执行案件是终本而非终结,理论上仍处于执行程序中,执行程序中转让债权的,以债权受让人名义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律师补充: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通过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债权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转让的,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即让与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部分转让的,第三人作为受让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让人与让与人按份享有债权。
  债权受让方尽量避免在案件终本后受让债权。若不得已受让此类债权,有必要事先了解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也有必要在受让债权时与债权转让方明确约定,若要求债权转让方申请恢复执行后方可变更申请执行人,债权转让方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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