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7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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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19:06
会计准则第5号明确规定了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的确定方法。首先,会计主体应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来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在确定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主要因素:
1. 设计使用年限或设计基准期;
2. 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3. 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4. 法律或其他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
一旦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被确定,就不得随意更改,除非符合会计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通过无偿调入或捐赠获得的公共基础设施,会计主体在计提折旧时应考虑资产的新旧程度,并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进行计算。
在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会计主体通常应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与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同样,一旦折旧方法确定,就不得随意更改。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处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