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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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3:03
按照《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这是承包人的权利也是其行使优先权的前置程序。承包人具体运用该法条行使催告权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这种催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如“催告函”、“催款函”等,而不是随口说说;第二、在书面催告中应明确具体的付款期限。除此之外,承包人在行使催告权时的最大难点就是如何把握法条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即给予发包人多少期限才算合理?笔者查阅了《合同法》286条的相关学理解释以及最高院针对《合同法》286条所作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均没有对“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中的“合理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可见至今为止在法律层面上对“合理期限”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但GF—99—0201《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33.4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人民受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立案,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3:03
简单 上告他好了
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