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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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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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1:12
深圳市中级人民内部设有多个专门的审判机构,包括:
立案庭:负责市中级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处理诉前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审查申诉及再审申请,核算诉讼费,处理非诉来信来访。
刑一庭和刑二庭:分别审理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权益、妨害社会管理、国防利益等案件,以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涉及抗诉案件的审理。
民一庭至民六庭:分别处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侵权等传统民事案件,以及农村承包合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等。
行政庭:审判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和赔偿申诉。
审判监督庭:处理抗诉案件,以及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决定再审。
执行局:统筹全市执行工作,下设综合处、执行一处和执行二处。综合处负责执行工作的管理、流程管理与统计,处理执行异议案件等。执行一处负责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的财产调查与控制,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二处则负责外地委托执行案件的协助工作。
这些部门各自承担着审理各类案件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确保了法律程序的有序进行。
扩展资料
深圳市中级人民前身是广东省宝安县人民。1979年3月,(1979)63号文件批准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决定撤销宝安县人民,建立深圳市人民。由于深圳市于1981年7月升格,广东省高级人民于1982年1月1日撤销深圳市人民,建立深圳市中级人民,下辖罗湖区人民和宝安县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