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2:32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12:02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1年内向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一)个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出院记录或者医疗证明;
(四)医疗费用收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职工失业配偶申请生育医疗费补助时,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发的配偶失业证明(失业证明),或者在户籍所在地就业证明配偶本人的承诺书,受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扩展资料:
按照《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在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
(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改道手术的;
(三)职工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其生育保险关系处于生存状态。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新招收、调进的职工,在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时,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或者早产7个月以下的,享受98天的生育补贴;
(二)终止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不满7个月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因宫外孕终止妊娠不满4个月或者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生育津贴:
(一)难产时施行剖宫产、产钳分娩、胎儿头部抽吸、臀部牵引的,增加15天的生育补贴;
(二)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国家调整产假期限的,上述天数相应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
温州市*-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12:03
您好!温州生育保险报销需要的材料有:结婚证、准生证、身份证、出生证明、医疗费明细、病历、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去报销公司当月的税单、劳动合同。还要准备复印件一份。
产后三个月内去社保局领取《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单》。
不过还是建议您拨打社保中心电话12333咨询一下,他们会告知您最详细的、最准确的答案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12:03
温州生育保险报销需要的材料有:结婚证、准生证、身份证、出生证明、医疗费明细、病历、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去报销公司当月的税单、劳动合同。还要准备复印件一份。
产后三个月内去社保局领取《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单》。
不过还是建议您拨打社保中心电话12333咨询一下,他们会告知您最详细的、最准确的答案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12:04
我刚拿去报销,正如上面这位所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