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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延续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扩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原文)

2023-04-30 来源:华拓网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扩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14号)精神,切实做好西安市2021年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实施范围。2021年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依法注册登记并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基本条件。在实施范围内的参保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非“严重失信单位”。

2.在西安市依法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仍正常参保缴费。

3.2020年月均参保人数在30人以上的,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6%控制目标;在30人(含)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20%。申请时参保人数比2020年月均参保人数减少未超过50%。

裁员率=(2020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2020年月均参保人数)×100%。

(三)稳岗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企业划型参照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执行。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按其2020年社保减免类型对应确定返还标准,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按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的,按60%返还。

(四)稳岗返还资金用途。继续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发放办法。创造条件实行稳岗返还免申请发放,免申请发放和申请发放相结合。通过相关数据比对,信息完善、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实行免申请发放,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只需在规定期限内,在线确认参保缴费情况、遵守国家、我省、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情况、资金用途、银行账户等信息,进行稳岗返还承诺,由市社保中心分批次汇总公示后,各级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单位对公账户。其他无法实现免申请发放的单位实行申请发放,单位通过网上平台提交申请资料、确认相关信息和承诺,由各级经办机构审核,市社保中心分批次汇总公示后,各级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单位对公账户。稳岗返还资金超过200万元的,由市社保中心按程序报省人社厅复核后方可发放。具体实施流程以市人社局公告为准。

二、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

参保企业职工按国家规定目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可通过国家联网系统查询到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缴费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含)以上。技能提升补贴相关申请条件按2021年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按50%执行。参保缴费不满1年且申请时仍处失业状态的农民工,按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政策保障范围均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上述政策标准和保障范围均从2021年7月1日实施。2021年7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按原政策标准及范围执行。

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每人只享受一次,二者不可重复享受。失业补助金累计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不办理异地转迁申领,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出现领取期满、参保登记、死亡、应征入伍、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

四、工作要求

延续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及扩围政策是应对疫情、稳定就业局势推出的阶段性举措。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政策宣传,不断优化经办流程。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管,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化解风险隐患。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落实基金风险防控要求,强化技防人防,严格审核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完善对审核、拨付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稳岗返还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对套取、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要如数追回资金,并将用人单位、法人及有关人员纳入失信机制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稳岗返还享受单位要严格落实稳岗返还资金用途,坚持专款专用,严格财务管理,专项核算,建立明细台账,留存票据资料随时接受工会、职工监督和人社、财政等部门检查。依法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须对资金的规范使用协商一致。因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享受稳岗返还的,要及时告知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负责收回未使用的稳岗返还资金。

上述政策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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