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陈
承租方(乙方):x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范围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8号1幢1单元21-3。
2、出租房屋面积共59.5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自20xx年7月1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租期为36月。
2、该租赁房屋用于办公。
第三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1、双方约定,在租赁期间,具体租金标准为:每月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
2、租赁押金为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押金在支付首次租金时一并支付。
2、租金按每季度支付,即乙方必须提前5天前付清下一个季度的租金。本合同生效后,在20xx年6月30日前,乙方交清第一个季度的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房屋使用、装修和修缮
1、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保证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租赁房屋的修缮由乙方负责。
3、房屋装修的规定:
乙方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必须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不得改变或破坏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
4、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有害、有毒、有噪声、有污染的物品,作好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综合治理、门前三包、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房屋的转租
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期间,乙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租赁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
(3)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在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乙方退租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
5、租赁期满,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条:房屋的收回及验收
1、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将房屋、附属设施交还甲方,并保证交还的房屋、附属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2、租赁期届满或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被解除的,依附于该租赁房屋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拆除和损坏(设备、办公物资除外)。
第八条: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抵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致使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抵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