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空场地租赁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空场地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以下简称租赁空场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空场地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壹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如乙方需续租,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租金上调幅度与市场同期同行业上涨幅度一致。
第三条:空场地租赁费用及相关事项
3.1租金每年每平方米 元,年租金 元正。
签合同时 (不含税金) 3.2供电、供水、排污及其他为使乙方能够正常生产,甲方必须保证以下几点:
3.2.1有实际负荷10KW以上三相电供使用,自来水、照明电费用另计。
3.2.2由于厂房土地等产权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退还影响期间租金。
第四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设立空场地管理制度,安装监控设施,专人看管。对乙方空场地内的货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因空场地管理不善造成乙方货物损失时,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乙方损失。如属盗窃性质,待司法机关处理解决。
2、 乙方责任:本租赁场地属货物储存,严禁在场地内吸烟、明火的发生,如发现一次罚款壹仟元。未经甲方准许,不得存放污染环境、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租赁空场地的转让
5.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空场地的部分或全部产权,或进行其他改建,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租赁权。
5.2若乙方无力购买,或甲方行为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应时间的租金。
第六条:场所的维修,建设。
6.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空场地所有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空场地内相关设施保护,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完整移交相关设施及场地。
6.2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空场地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乙方因正常使用需要,在租赁空场地内进行的固定资产建设,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租赁空场地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空场地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力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3、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八条:负责条款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政府征地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乙方,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乙方由此而负责。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如延期交还时,按租赁合同双倍计算租金。甲方有权扣留货物,扣留货物期间租金仍按双倍计算。
第十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在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仲裁分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未经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款项后生效。
甲方(印章) 地址: 电话:
乙方(印章) 地址: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场地租赁合同 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