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以下合同条款之一原因决定解除、终止与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乙方过错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6、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办理调出手续;
存档费用由乙方负担。
住房公积金于年月日。
第二条:双方同意在乙方完成以下工作交接手续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交接程序及内容:
乙方已经受理的业务尚未完成的内容应当交接给甲方工作人员。
乙方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编制移交清单,列明移交的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2、乙方及时完整的进行工作交接后,甲方按民法典第50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未在以上时间内交接工作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甲方: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