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案件需要请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刑辩护律师在拒绝接受案件时需要向被告人说明原因。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因涉及到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提供法律服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律师拒绝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人有权依法进行辩护。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向被告人说明理由。”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死刑辩护律师在拒绝接受案件时需向被告人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