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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被告是否会影响死刑辩护律师的辩护质量?

2024-12-14 来源:华拓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律师在此过程中应尽力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包括代理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申请取证、申请尽职调查等;2. 确保被告人的程序权得到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确保被告人的自由权、听证权、质证权、出庭权等;3. 保障被告人的证据权,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要求查证、保密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明确被告人的辩护权、程序权和证据权;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明确律师在代理被告人时应当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明确国家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法院最终生效判决做出之前,被告人不叫罪犯而叫犯罪嫌疑人,即只是怀疑其犯罪。既然是怀疑,就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构不成犯罪。直接说某些杀人案、强奸案、抢劫案的被告人是死刑犯,其实是错误的。第二,在法院做出有效判决之前,从理论上来说,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都是未知数,都在查明阶段(否则不要法院了,公安局直接判了就可以了)。既然是查明阶段,就需要有人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个人就是律师。第三,律师作为辩护人,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自己的法律意见,来实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辛普森案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一个典型案件,这个案件中主办警察对法庭说了谎,根据法律规定不得采纳其证言,导致辛普森被判无罪(即使大家都认为是他干的)。第四,最终会被判决死刑的被告人也有合法权益。会被判处死刑,只是一个推测,最后未必。即使这个推测基本上没有问题(这种想法往往是危险的),被告人也有合法权益。比如,是否刑讯逼供、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自首立功等等。其实,很多人们认为板上钉钉的死刑犯,最后会被认为属于错杀。比如河北聂树斌案件,到现在仍然存疑。错判,还有机会赔偿。错杀怎么办?人死不能复生。防止错杀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所以,律师要为死刑犯辩护。一、死刑和死缓的区别死刑(实际上是指死刑立即执行)的四个区别点:1、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2、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限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死缓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二、死刑是怎么执行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若真的需要对罪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需要慎重处理,毕竟人一旦处死就没有什么反悔的余地了。而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下,法院在作出判决的时候才能够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否则的话一般都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案件涉及到被告的生死,因此被告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护。作为死刑辩护律师,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呢?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利自己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坚持法律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死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综上所述,作为死刑辩护律师,应该坚持法律原则,为被告提供充分的法律服务,包括充分听取被告的陈述、调查证据、提出抗辩意见等。同时,在死刑案件中,律师还应积极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确保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数会影响死刑辩护律师的审判策略。一方面,辩护律师需要根据被告人的数量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以保证每个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另一方面,被告人数量的增加也会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需要更加细致的准备和更加充分的证据。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有两人以上的,可以合并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犯罪数额较大或者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死刑辩护中,被告人数量的增加不仅会对律师的工作产生影响,还会对法庭的判决产生影响。律师需要细心准备,确保每个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面对死刑案件,作为辩护律师需要权衡自己的职业责任和道德标准,同时需要考虑案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律师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业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在履行职业职责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忠实履行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在辩护时,应当独立行使职业道德,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情节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因此,作为死刑辩护律师,虽然可能会遭受负面影响,但其应当依照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履行职业责任,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第3种观点: 1、在法院未判决前,刑事案被告人都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是一类特别的罪犯。死刑,也叫生命刑、极刑,是法律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犯则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在我国,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2、死刑犯,是法院依法律为准绳,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证据剥夺了他的生命权。但是,夺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权,他还应该拥有其他的权利不受侵害,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执行前不许对死刑犯进行虐待)、申诉控告检举立功权、遗产继承和处理权、会见亲友权、尸体器官处理权、生活保障权、被执行人道权等。3、为死刑犯进行辩护的意义:除了保障死刑犯生命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律的公正,从犯罪原因来分析,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一般而言,犯罪的发生,是个人的、社会的、环境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强调死刑犯的权利,反映了犯罪的一种社会责任。也表明社会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不少死刑犯的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也是多种客观社会条件产生的结果,如制度的不健全、经济的贫困、失业、教育的缺乏等等。不能把死刑犯的犯罪行为全都归为犯罪人个人。依此观之,人道地对待死刑犯,保障其应得之权利,也是社会对自身缺陷的一种反省。4、防止冤假错案:确实的给死刑犯嫌疑人提供辩护,保障公诉与审判的正确性,防止造成冤假错案。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并不因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死刑犯就有什么不一样的了,死刑犯几乎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式,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可以用穷凶极恶来形容。人们在感情上憎恶死刑犯,可是,帮助死刑犯进行辩护,也正是为了防止发生一些冤假错案。一、帮死刑犯辩护时拥有哪些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4、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3)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5、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条)。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