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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在死刑辩护中如何与律师进行合作?

2024-12-14 来源:华拓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2种观点: 1、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名称,工商部门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进货的油库或炼厂签个供货协议,厂家要保证销售的油品符合国家标准,加盟者也要保证他们的成品油;3、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供货协议到当地商务主管部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4、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安监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5、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6、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气象局办理《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7、在以上三个证书的办理机关指导下,把房屋设施建好,到当地国土、建设部门办理经营场所产权证书(如是租赁的就要租房协议);8、购买的加油设备安装完毕后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计量检定合格证》;9、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评价报告书》,又回到安监局办理《安全评价报告书》;10、以上证件齐全了,持原件复印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最后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开始经营。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把身份证正反面照、本人手持身份证照和正面照给别人有一定的风险,但谈不上有什么危害。因为这种情况相当于把身份证上的信息以及个人人像信息透露给他人,这两种信息虽然也是个人隐私,但在日常生活并非很难获取的资料。除此之外,现在办理一般的业务或者达成经济交易,只有身份证照片和本人持身份证照片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本人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信息资料,也就是说题中描述的情况虽然也算是泄露了个人信息,但不足以完成实际的破坏行动,因此危害并不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辩护律师在处理被告及家属的心理疾病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律师应通过与被告及家属的沟通了解其心理状态,以便制定相应的心理辅导计划。2. 律师应尽可能为被告及家属提供心理疏导和支持,以减轻其心理负担。3. 律师应积极寻求专业心理医生的帮助,协助被告及家属处理心理疾病问题。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代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六条: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请求。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辩护人。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律师应当在代理当事人案件时,严格保守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不得泄露。

第2种观点: 1、在法院未判决前,刑事案被告人都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是一类特别的罪犯。死刑,也叫生命刑、极刑,是法律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犯则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在我国,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2、死刑犯,是法院依法律为准绳,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证据剥夺了他的生命权。但是,夺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权,他还应该拥有其他的权利不受侵害,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执行前不许对死刑犯进行虐待)、申诉控告检举立功权、遗产继承和处理权、会见亲友权、尸体器官处理权、生活保障权、被执行人道权等。3、为死刑犯进行辩护的意义:除了保障死刑犯生命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律的公正,从犯罪原因来分析,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一般而言,犯罪的发生,是个人的、社会的、环境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强调死刑犯的权利,反映了犯罪的一种社会责任。也表明社会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不少死刑犯的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也是多种客观社会条件产生的结果,如制度的不健全、经济的贫困、失业、教育的缺乏等等。不能把死刑犯的犯罪行为全都归为犯罪人个人。依此观之,人道地对待死刑犯,保障其应得之权利,也是社会对自身缺陷的一种反省。4、防止冤假错案:确实的给死刑犯嫌疑人提供辩护,保障公诉与审判的正确性,防止造成冤假错案。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并不因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死刑犯就有什么不一样的了,死刑犯几乎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式,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可以用穷凶极恶来形容。人们在感情上憎恶死刑犯,可是,帮助死刑犯进行辩护,也正是为了防止发生一些冤假错案。一、帮死刑犯辩护时拥有哪些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4、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3)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5、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条)。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75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死刑辩护律师可以为被告提供私人心理咨询。这是因为在我国法律中,被告人有权利获得辩护,而死刑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有责任和义务为被告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包括心理咨询。此外,如若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出现心理问题,有可能对其辩护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提供私人心理咨询也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一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自主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辩护律师需要心理咨询师的支持,以便为被控告的罪犯提供更好的辩护。心理咨询师可以提供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分析并解决情绪及心理问题,提高辩护的成功率。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七十二条:处罚死刑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受害人和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和案外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诉讼代理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请专家、学者、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和其他合法职业人员参加辩论。4.《中华人民共和国心理咨询师法》第十四条:心理咨询师可以为需要心理咨询的个人或单位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具体内容:1.了解被告人的心理状态,采用合适的方法帮助其缓解压力和恐惧。2.有效沟通,了解被告人的想法、情绪和需求,精准把握其心理特点。3.分析案情,了解被告人的心理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为律师辩护提供有力支持。4.帮助被告人找到积极的生活态度,减轻其压力,提高心理承受力和抗挫能力。5.提供心理卫生教育,帮助被告人调整心理状态,增强自我认知和自我控制能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面临极大的压力和心理负担,律师有义务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律师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缓解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帮助其冷静面对审判,并为其争取最好的结果。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有权在审理过程中接受辩护人的帮助。2.《律师法》第二十二条: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保护其合法权益。3.《刑法》第五十四条: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自由选择辩护人。4.《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审判人员应当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律师在死刑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除了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之外,还应该关注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其心理压力,并在审判中为其争取最好的结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时,需要了解被告人的心理状况,因此与心理咨询师的配合十分重要。但是,律师不是心理咨询师,其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不能代替心理咨询师的工作。如果心理咨询师需要法律指导,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律师是执业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被告人有权答辩,可以指派辩护人列席庭审;辩护人有权独立行使辩护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三条:心理鉴定应当尊重被鉴定人的意愿,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背叛当事人利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法律责任的情况包括:未尽职守、泄露客户秘密、违反法律规定等。对于死刑辩护律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分析具体情况。如果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存在行为不当,如故意隐瞒证据、制造假证等,会被认定为未尽职守,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如果律师全力以赴为被告辩护,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依法、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尊重和维护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在审判活动中,律师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院的有关决定提出抗诉。”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律师、公证人、司法鉴定人、翻译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1、在法院未判决前,刑事案被告人都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是一类特别的罪犯。死刑,也叫生命刑、极刑,是法律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犯则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在我国,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2、死刑犯,是法院依法律为准绳,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证据剥夺了他的生命权。但是,夺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权,他还应该拥有其他的权利不受侵害,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执行前不许对死刑犯进行虐待)、申诉控告检举立功权、遗产继承和处理权、会见亲友权、尸体器官处理权、生活保障权、被执行人道权等。3、为死刑犯进行辩护的意义:除了保障死刑犯生命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律的公正,从犯罪原因来分析,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一般而言,犯罪的发生,是个人的、社会的、环境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强调死刑犯的权利,反映了犯罪的一种社会责任。也表明社会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不少死刑犯的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也是多种客观社会条件产生的结果,如制度的不健全、经济的贫困、失业、教育的缺乏等等。不能把死刑犯的犯罪行为全都归为犯罪人个人。依此观之,人道地对待死刑犯,保障其应得之权利,也是社会对自身缺陷的一种反省。4、防止冤假错案:确实的给死刑犯嫌疑人提供辩护,保障公诉与审判的正确性,防止造成冤假错案。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并不因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死刑犯就有什么不一样的了,死刑犯几乎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式,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可以用穷凶极恶来形容。人们在感情上憎恶死刑犯,可是,帮助死刑犯进行辩护,也正是为了防止发生一些冤假错案。一、帮死刑犯辩护时拥有哪些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4、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3)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5、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条)。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75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心理咨询师作为专业人士,需要了解死刑辩护律师的工作,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尽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心理咨询师需要了解死刑辩护律师的工作,但是在实践中,心理咨询师需要面对来自不同背景、不同经历的客户,特别是那些曾经或正在受到死刑辩护律师协助的被告或罪犯。法律依据:1.《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七条:心理咨询师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应当依法行使被告人的权利,为被告人辩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帮助。因此,了解死刑辩护律师的工作对于心理咨询师来说是有必要的,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特别是那些经历过死刑辩护的被告或罪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辩护律师可以为心理咨询师提供培训,但需注意职业道德及法律规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律师在从事辩护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教唆、协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执行人隐瞒、篡改证据;(四)伪造证据或者向他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政府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执行职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为当事人谋取利益,不得干涉司法活动,不得为犯罪分子辩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辨认人员、协助调查人员、执行人员等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阻止、贿买、威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辨认人员、协助调查人员、执行人员等人员作证或者作出鉴定、辨认、协助调查、执行行为。”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死刑辩护律师可以为心理咨询师提供培训,但需注意不得教唆、协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执行人隐瞒、篡改证据,不得伪造或者向他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不得干涉司法活动,不得为犯罪分子辩护,不得阻碍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辨认人员、协助调查人员、执行人员等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时,需要了解被告人的心理状况,因此与心理咨询师的配合十分重要。但是,律师不是心理咨询师,其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不能代替心理咨询师的工作。如果心理咨询师需要法律指导,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律师是执业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被告人有权答辩,可以指派辩护人列席庭审;辩护人有权独立行使辩护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三条:心理鉴定应当尊重被鉴定人的意愿,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背叛当事人利益。

第3种观点: 1、在法院未判决前,刑事案被告人都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是一类特别的罪犯。死刑,也叫生命刑、极刑,是法律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犯则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在我国,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2、死刑犯,是法院依法律为准绳,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证据剥夺了他的生命权。但是,夺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权,他还应该拥有其他的权利不受侵害,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执行前不许对死刑犯进行虐待)、申诉控告检举立功权、遗产继承和处理权、会见亲友权、尸体器官处理权、生活保障权、被执行人道权等。3、为死刑犯进行辩护的意义:除了保障死刑犯生命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律的公正,从犯罪原因来分析,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一般而言,犯罪的发生,是个人的、社会的、环境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强调死刑犯的权利,反映了犯罪的一种社会责任。也表明社会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不少死刑犯的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也是多种客观社会条件产生的结果,如制度的不健全、经济的贫困、失业、教育的缺乏等等。不能把死刑犯的犯罪行为全都归为犯罪人个人。依此观之,人道地对待死刑犯,保障其应得之权利,也是社会对自身缺陷的一种反省。4、防止冤假错案:确实的给死刑犯嫌疑人提供辩护,保障公诉与审判的正确性,防止造成冤假错案。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并不因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死刑犯就有什么不一样的了,死刑犯几乎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式,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可以用穷凶极恶来形容。人们在感情上憎恶死刑犯,可是,帮助死刑犯进行辩护,也正是为了防止发生一些冤假错案。一、帮死刑犯辩护时拥有哪些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4、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3)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5、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条)。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75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辩护律师的任务十分艰巨,他们需要充分准备证据,进行辩护,以争取被告人的生命权。但在此过程中,他们面临着许多常见的困难和挑战。其中,最常见的困难包括证据收集不足、司法程序不公、媒体和公众的压力等等。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死刑只可对犯罪极其严重、危害极其重大的罪行判处。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律师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应当说明调查取证的事实、理由和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公正、公开地进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律师在审判过程中有权提出意见、质证证人、请求鉴定、辩论、出庭辩护和代理被告人提出上诉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案件是最为严肃的刑事案件,死刑辩护律师需要克服很多法律上的疑难问题,包括审判程序、证据规则、认罪认罚等方面的问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对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和当事人一样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行业实行执业注册制度。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维护正义,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客户的隐私。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对委托的案件应当认真研究,依法提出辩护意见和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被告人认为有冤误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犯拒绝辩护为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在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法院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辩护死刑案件过程中,律师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挑战。这时,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应对情绪和压力,提高辩护效果。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十五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客户的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客户的秘密。2.《中国心理健康法》第二十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心理健康权益。3.《心理卫生法》第十二条: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个人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维护个人心理健康权益。综上所述,律师在辩护死刑案件时可以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但需要遵守相关法规法律,保护客户隐私和个人心理健康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面临极大的压力和心理负担,律师有义务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律师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缓解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帮助其冷静面对审判,并为其争取最好的结果。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有权在审理过程中接受辩护人的帮助。2.《律师法》第二十二条: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保护其合法权益。3.《刑法》第五十四条: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自由选择辩护人。4.《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审判人员应当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律师在死刑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除了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之外,还应该关注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其心理压力,并在审判中为其争取最好的结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死刑辩护过程中,心理咨询师能够提供重要的支持和帮助。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心理咨询师才能够为死刑辩护律师提供帮助。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四十三条:“律师可以请专门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2.《律师执业规则》第八条:“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可以请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证人和其他必要的人员提供帮助。”综上所述,作为律师的技术服务人员,心理咨询师可以为死刑辩护律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但具体选择哪个心理咨询师需要考虑个人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心理咨询师是协助死刑辩护律师的重要角色,但选择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并不容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应根据以下几点进行选择。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有权请求侦查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有权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辩驳。2.《律师法》第九条规定:律师是法律职业服务人员,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专业人员。3.根据实践经验,选择一位心理咨询师时应考虑其专业资格、经验和信誉等因素。同时,应确保咨询师能够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被告人的隐私信息。因此,选择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其专业资质、经验和信誉等,同时需注意咨询师的保密义务。

第2种观点: 1、在法院未判决前,刑事案被告人都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是一类特别的罪犯。死刑,也叫生命刑、极刑,是法律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犯则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在我国,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2、死刑犯,是法院依法律为准绳,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证据剥夺了他的生命权。但是,夺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权,他还应该拥有其他的权利不受侵害,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执行前不许对死刑犯进行虐待)、申诉控告检举立功权、遗产继承和处理权、会见亲友权、尸体器官处理权、生活保障权、被执行人道权等。3、为死刑犯进行辩护的意义:除了保障死刑犯生命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律的公正,从犯罪原因来分析,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一般而言,犯罪的发生,是个人的、社会的、环境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强调死刑犯的权利,反映了犯罪的一种社会责任。也表明社会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不少死刑犯的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也是多种客观社会条件产生的结果,如制度的不健全、经济的贫困、失业、教育的缺乏等等。不能把死刑犯的犯罪行为全都归为犯罪人个人。依此观之,人道地对待死刑犯,保障其应得之权利,也是社会对自身缺陷的一种反省。4、防止冤假错案:确实的给死刑犯嫌疑人提供辩护,保障公诉与审判的正确性,防止造成冤假错案。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并不因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死刑犯就有什么不一样的了,死刑犯几乎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式,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可以用穷凶极恶来形容。人们在感情上憎恶死刑犯,可是,帮助死刑犯进行辩护,也正是为了防止发生一些冤假错案。一、帮死刑犯辩护时拥有哪些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4、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3)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5、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条)。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75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死刑案件中,心理咨询师可以作为辩护律师的协助人员,为被告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助。但是,心理咨询师必须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不能干涉律师的辩护工作。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可以聘请必要的协助人员,但是不得干涉辩护人的辩护工作。2.《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行使职业职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四条:心理咨询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尊严,不干涉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和决策。因此,心理咨询师在协助死刑辩护律师时,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和尊严,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助,但不得干涉律师的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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