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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都没到法定年龄生了小孩,有出生证明,怎么上户口

2024-12-14 来源:华拓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可广泛应用于公安、人社、卫计、司法等部门30多个办事场景,应妥善保管。学校需要出生证明,是为了确保学生信息的更准确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户口以后出生证明对于办理生育保险要用和升学等都有很大的用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则上来说,收养的子女上学不需要《出生医学证明》:  1、当事人可以带上含监护人及未成年人在内的户口本、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收养关系证明、本人的身份证等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对口学校,咨询招生办的负责人,并根据对方的答复办理入学手续;  3、如果对方无理由拒绝给予办理入学手续的,可以向上级教育部门反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1种观点: 小孩上户口的规定:新生儿需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报出生登记。小孩上户口需要的证件有:1、婴儿出生医院开具《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4、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如何补办小孩出生证明一、需要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二、凭遗失证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医务处开具第二个证明;三、拿着这两个证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产科可以补办一个“出生情况说明”。怎么办理小孩出生证明1、由婴儿的家属在产妇出院前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非本地户口在本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由其父母(监护人)携带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身份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市妇幼保健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3、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小孩出生证明能补办吗小孩子的出生证明不见了能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发时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附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如新生儿未入户则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的未入户证明。  2、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核对原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无误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股)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小孩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理如果《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了应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签发机构办理。申请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母需提供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签发机构经审核并依据领证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予以补发。小孩的出生证明丢了可以补办吗出生证明可以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出生证明需要以下证件:1、新生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2、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3、结婚证或生育服务证;4、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5、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生证明》是一张如A4纸大小的证明材料,方便携带,主要是由三部分构成:(1)宝宝父母自己保存的出生医学证明;(2)出生证明的副页;(3)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后面两部分是由公安机关和新生儿妈妈的产科医院保管。在该证明上,父母务必详细登记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及家庭住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出生证明,不可以上户口。新生婴儿落户必须提供: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出生医生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到原出生证签发单位申请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证编号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出生证明的孩子要上户口是带齐材料到当地的派出所办理。要在孩子出生后三个月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按照户籍办的要求补全各种资料,孩子就可顺利入户登记了,没有出生证明还可能是弃婴,对于弃婴如果符合领养条件,办理了相关的领养登记手续,是可以带着这些材料去派出所上户口的。因此没有出生证明的孩子上户口一般是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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