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案件需要请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规则,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备;(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8)被告人有无自首、白和立功的情况;(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必须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没有委托的,法院也会依法指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与控方律师的交涉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可以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律师应该在交涉中注意以下几点:1. 保持专业和礼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不得使用攻击性语言和行为。2. 确定交涉的目标和策略。律师应当明确自己的目标,以及如何实现这些目标。3. 准备充分。律师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和法律理论,以便在交涉中进行辩护。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人有权在依法许可的范围内为被告人辩护,参加审判活动。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审判活动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维护自己的权利,尊重其他人的权利,不得干扰审判秩序,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第2种观点: 1、在法院未判决前,刑事案被告人都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是一类特别的罪犯。死刑,也叫生命刑、极刑,是法律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犯则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在我国,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2、死刑犯,是法院依法律为准绳,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证据剥夺了他的生命权。但是,夺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权,他还应该拥有其他的权利不受侵害,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执行前不许对死刑犯进行虐待)、申诉控告检举立功权、遗产继承和处理权、会见亲友权、尸体器官处理权、生活保障权、被执行人道权等。3、为死刑犯进行辩护的意义:除了保障死刑犯生命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律的公正,从犯罪原因来分析,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一般而言,犯罪的发生,是个人的、社会的、环境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强调死刑犯的权利,反映了犯罪的一种社会责任。也表明社会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不少死刑犯的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也是多种客观社会条件产生的结果,如制度的不健全、经济的贫困、失业、教育的缺乏等等。不能把死刑犯的犯罪行为全都归为犯罪人个人。依此观之,人道地对待死刑犯,保障其应得之权利,也是社会对自身缺陷的一种反省。4、防止冤假错案:确实的给死刑犯嫌疑人提供辩护,保障公诉与审判的正确性,防止造成冤假错案。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并不因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死刑犯就有什么不一样的了,死刑犯几乎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式,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可以用穷凶极恶来形容。人们在感情上憎恶死刑犯,可是,帮助死刑犯进行辩护,也正是为了防止发生一些冤假错案。一、帮死刑犯辩护时拥有哪些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4、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3)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5、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条)。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75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和控方律师之间可能会存在争议和分歧。这时候,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协商解决问题。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审判活动中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未得到支持的,不得再提出同类异议,可以在上诉时提出。”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运用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代理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死刑可以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在死刑案件中,死刑辩护律师和控方律师应当在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商解决争议和分歧,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