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刑事执行中,执行机关必须主动采取执行措施,因为不存在犯罪人自动履行刑罚的问题,更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只有法院直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的主动性程度比较高。  
在行政执行中,法院作为执行机关,必须经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时,也应视相对人是否自动履行义务而定,如果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就没有必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相对人拒绝自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