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案件的条件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房地产纠纷
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当事人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房地产纠纷
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其他: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②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③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⑤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
四、法院不该受理的房地产纠纷如何解决
在本市范围内与本单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权利人应当向本单位或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经党委发文调整引起的房产纠纷,权利人应当向该党委或该党委的上级党委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3类房地产纠纷,权利人应当找本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