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民事执行过程中,银行存款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若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则冻结效力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