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但并非要求所有当事人都经过仲裁程序。追加被诉单位在诉讼阶段是可以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明确规定在诉讼阶段可以追加被诉单位。因此,对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义务应予考虑和裁判。
法律分析
《劳动法》第79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有些人可能认为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仲裁程序,如果在诉讼阶段发现有些当事人没有经过仲裁程序,即在诉讼阶段追加被诉单位,那么就应当对没有仲裁程序的当事人的有关实质性权利义务不予考虑不予裁判。
首先,法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实指劳动争议这一事实经过仲裁程序,并非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经过仲裁程序。如果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经过仲裁程序,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和愿意。设定仲裁程序前置,其目的旨在劳动争议尽量在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以免增加人民法院的负担。仲裁程序中有不当之处,诉讼中应当予以纠正。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必须共同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此规定,有理由认为在诉讼阶段可以追加被诉单位的。
最后,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是明确规定在诉讼阶段可以追加被诉单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以合同双方为当事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以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或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的,或实际用人单位难以确定的,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作出处理的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均可列为当事人;仲裁时未列入的,诉讼中可依上述原则列为当事人。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并非要求所有当事人都经过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前置的目的是为了专业解决劳动争议,减轻法院负担。在诉讼阶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追加未经过仲裁程序的被诉单位。因此,在诉讼中应当对这些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义务予以考虑和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