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尚无关于此罪的明确规定。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一、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具体来说:
1、犯罪客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生产的规章制度,冒险作业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职工,或是领导、指挥生产的人员。注意司法解释对本罪主体的扩大,即可以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可中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但违章可能是故意的。
应该指出的是,刑法的此项规定,对规范生产秩序,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